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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市城镇职工医保政策

    发表时间:2013-07-09 阅读次数:21155 字体:A+ A- 【关闭】

      (1)起付线:职工医保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500元,第二次住院350元,第三次及以后不设起付线。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19万元。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累计支付超过20000(含20000)元以上,由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进行补充医疗保险予以赔付。
      (2)统筹支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政策规定的部分,按照下表所列比例支付,其余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

      

      (3)呼市医保下列情况不享受医保待遇:参保人员因违法、自杀自残、酗酒、打架斗殴、车祸、意外伤(退休人员除外)等造成的伤病及工伤(含职业病)等造成的伤病、女职工生育的等。